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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刑更297号

顾成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抢夺;故意伤害
当事人
顾成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刑更297号罪犯顾成桃,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宣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宣区刑初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顾成桃犯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责令退赔6007元,共同退赔1407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冀07刑更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顾成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以来,又获奖励记功2次,表扬1次,新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建议对罪犯顾成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顾成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成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敬民

审判员  牛 洁

审判员  刘馨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