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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3财保129号

杨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生;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财保129号

申请人:杨生,男,1982年3月7日生,住唐山市路**。

被

申请人:张伟,男,1976年9月28日生,住唐山市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生与被申请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5万元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申请人的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本院已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伟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季洪

书 记 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