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4198号
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3719,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黎家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聪,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方,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成川,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成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培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