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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528号

张广华与张世祥、张世莲、张世全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广华;张世全;张世祥;张世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983民初1528号

原告:张广华,男,汉族,1943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北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世祥,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现在北界镇XXXXXX。

被告:张世全,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张世莲,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张广华诉被告张世祥、张世全、张世莲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被告张世祥、张世全、张世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世祥每月5日前支付500元赡养费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张世全、张世莲在本案中给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三被告是子女关系。原告现在已七十多岁了,年老多病。被告张世莲于1997年已结婚到水口镇,婚后定期支付赡养费给原告。2003年,被告张世祥与张世全分家,原告及其妻子(被告母亲,已故)跟随被告张世全生活,张世全承担父母的一切费用,2013年被告的母亲病故。分家以来,被告张世祥不但对父母不闻不问,反而出口恶言,并多次动手打原告,并声称不会赡养原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世祥辩称,原告有三个子女,不应只要求张世祥一人承担赡养费。原告称跟张世全生活及被告动手打原告,根本不是事实。原告原来跟张世祥生活,后因原告要享受高等生活,嫌被告家穷,而不与张世祥一起生活。原告历来与兄弟、家人及本村邻里不和,时有争执,还经常打架吵闹,打老婆、打被告、打儿媳妇、孙子,造成家庭不和。原告相信风水、八字、说被告与原告刑克,视张世祥为眼中钉,经常对被告打骂、挑是斗非、逼着张世祥带妻儿四人十几年来在外流浪过生活、有家不敢回。2009年,被告因车祸受伤手断骨,回家居住,原告幸灾乐祸,认为被告手已断骨,残废无用,更加肆无忌弹、千方百计害被告,又跑到北界派出所说被告下毒毒死原告,原告还有亲情吗?被告伤好后到深圳打工,相隔几百公里也不放过被告,继续害被告家人,把张世祥唯一的一块菜地用泥将菜地填成路,造成家人没有菜吃,把被告家人赶出屋,屋门口封住,不准被告家人出入,逼得被告妻儿在路边住,日晒雨淋,在村干部和北界国土所领导的可怜下,批给被告屋基地另建屋。在被告建屋期间,原告又多次阻闹,挖被告屋墙脚,2015年又穷凶极恶、带刀上被告屋想杀人,被告吓得锁紧大门,原告杀不到人,就用刀把被告屋大门斩烂、试问原告还有亲情和人性吗?被告的田地被原告霸占,只分给被告边远的草坡,叫被告怎么生存。

被告张世全在庭审中辩称,其愿意赡养原告。现在原告已经七十多岁了,他有什么病痛都是其照顾,其希望大家共同赡养原告。

被告张世莲在庭审中辩称,其愿意赡养原告。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广华与刘某某(2013年已故)共同生育长子张世祥、次子张世全、女儿张世莲。2003年,原告与被告分户生活。分户后,原告与被告张世祥共同生活,刘某某与被告张世全共同生活,分户时,原告与三被告没有具体约定生活费的给付。几个月后,张世祥离开被告张世祥家而与刘某某两人共同生活,刘某某去世后,原告自己一人生活。分户后前几年,被告张世祥偶尔给原告两至五百元生活费,而近几年来,被告张世祥没有再给原告生活费,目前张世祥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被告张世全在外打散工,收入不稳定,但原告平常不舒服时,被告张世全会带原告去看医生,也会给生活费原告。被告张世莲已经外嫁随夫家在信宜市水口镇生活,目前在家具厂上班,工资收入约2000元,平时会给些生活费原告。另外,原告现在已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2019年6月11日,原告起诉到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称其由于多年以来一直患有高血压、脑萎缩等病,而需长期治疗,每月医疗费约1000元,被告张世全对此无异议,被告张世莲也清楚原告病情,但不清楚每月的医疗费开支金额,而被告张世祥表示其不清楚原告的病情。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是高龄老人,已没有劳动能力及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且身体状况较差,因此,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女,应当履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不仅仅在经济上需要支持,而且在精神上也要适当慰藉。三被告均已成家立业,有劳动能力,故均应承担起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在信宜市××××××××生活,其生活费应按照茂名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每人标准为13200元/年。原告的生活费应由张世祥、张世全、张世莲进行支付,则每人应支付(13200元/年÷12个月÷3人=367元),由被告张世祥、张世全、张世莲各负担367元。另外,对于原告称其因高血压等病情长期以来需要治疗且每月医疗费为1000元左右的主张,由于被告张世全仅提供了2014年高州市人民医院的CT报告单和信宜市北界镇卫生院的放射科检查报告单两份,而该两份证据并不能充分证实原告长期以来需要治疗及证明具体的费用支出,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请求被告张世祥每月支付赡养费超出367元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被告张世祥支付赡养费,而不要求被告张世全、张世莲支付赡养费,是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且该处分也没有加重被告张世祥的负担,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从2019年7月1日起由被告张世祥每月支付367元赡养费给原告张广华,于每月5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世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生附法律条文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四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第四十五条老年人和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