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02执765号
申请人:曹健,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高福星,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健与被执行人高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曹健与被执行人高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