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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执765号

曹健、高福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健;高福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02执765号

申请人:曹健,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高福星,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健与被执行人高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曹健与被执行人高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