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冯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立斌,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立斌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279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立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3199.89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黄立斌银行存款人民币1327.38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黄立斌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公积金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黄立斌已履行人民币1327.38元,尚有应支付的人民币51872.51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279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晓飞
审判员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梦琪
书记员 皮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