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6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孙武,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颜有河,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吴亚娟,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美兰区。系颜有河的前妻。 申请执行人孙武与被执行人颜有河、吴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武与被执行人颜有河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颜有河、吴亚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颜有河名下有车牌号为×××的雅阁牌车辆一辆,本院已在首执案中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孙武同意对该车辆暂不予以处置;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亚娟名下有车牌号为×××的丰田牌车辆一辆,本院已在首执案中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因该车辆尚有贷款8万余元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武同意暂不予处置。本院再查明,被执行人吴亚娟名下有“新集能源”股票500股、“常山北明”股票100股、“铁汉生态”股票1800股,本院已将上述股票冻结,因“新集能源”、“常山北明”的股价价值较低,而“铁汉生态”公司已经停牌,申请执行人孙武同意对该股票暂不予以处置;另查明,颜有河持有海南联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申请执行人孙武,孙武同意暂不予以处置。本院启动传统查控,对两位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及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颜有河与案外人颜仁东、颜有涛共有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美仁村面积为361.04平米的宅基地一块[证号为:海口市集用(2011)第XXX号],该不动产已在首执案中进行查封,因该宅基地处置困难,申请执行人孙武同意对该财产暂时不予处置;另发现吴亚娟在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公积金账户中有公积金1804.03元,本院已扣划回代管款账户,并按照债权比例,将其中1227.03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孙武,剩余577元划拨给另案申请执行人麦洪远。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并传唤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孙武,申请执行人孙武无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颜有河、吴亚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武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两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雪茹
审 判 员 彭志新
审 判 员 张龙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学雪
书 记 员 吕 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