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翠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1629。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德洪,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宜宾民初字第4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宾民初字第4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显 军
审判员 刘 秀 伟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 元 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