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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5922号

谢万强与辛功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万强;辛功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5922号

原告:谢万强,男,199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被告:辛功久,男,1993年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谢万强与被告辛功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功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辛功久向原告谢万强支付货款2438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5日,被告辛功久欠原告谢万强货款24388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辛功久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谢万强、辛功久两人一起向客户供应了一批灯饰。因辛功久可以出具发票给客户,故客户将全部货款转给了辛功久,但辛功久代收谢万强的货款后,却没有及时转交给谢万强。在谢万强催促下,辛功久向谢万强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谢万强货款24388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8月7日,按时一次性付清。出具《欠条》后,辛功久并未按约定偿还货款。谢万强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还款,但辛功久以各种借口迟迟未偿还,至今仍拖欠谢万强货款24388元。

本院认为,辛功久拖欠谢万强货款24388元的事实,有谢万强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证据为凭,辛功久未到庭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对谢万强主张辛功久拖欠货款2438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辛功久未及时支付上述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故辛功久应向谢万强支付货款24388元,谢万强该项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辛功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辛功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万强支付货款24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辛功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辛功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黎 妙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