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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03执恢7号

吴新春与螣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新春;滕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03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春,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赶场坝村次董上**。

被执行人:滕树成,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赶场坝组**。 本院依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新春申请执行滕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3月11日通过短信方式向滕树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滕树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你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滕树成未有自动履行,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6月10日二次对其采取拘留措施。2019年5月27日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和采取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终查控系统对滕树成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及股权,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从执行。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吴新春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先堂

审判员  刘元美

审判员  田 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嘉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