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03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春,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赶场坝村次董上**。
被执行人:滕树成,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赶场坝组**。 本院依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新春申请执行滕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3月11日通过短信方式向滕树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滕树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你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滕树成未有自动履行,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6月10日二次对其采取拘留措施。2019年5月27日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和采取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终查控系统对滕树成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及股权,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从执行。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吴新春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先堂
审判员 刘元美
审判员 田 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嘉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