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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执恢47号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全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全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被执行人夏全朝,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全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123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