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14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卡若区隆昌天佑租赁站,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波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谢显超,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腾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通情,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鸿,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执行昌都市卡若区与王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鸿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206.24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鸿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206.2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