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5执71号
申请执行人:苏瑾,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康乐,男,1980年02月0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关于苏瑾申请执行康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瑾于2019年0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06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01月16日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康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康乐名下有“金杯牌”京Q×××**车一辆,“大通牌”京Q×××**车一辆,这两辆车因年限已久价值低且暂无法找到车辆下落;
二、本院于2019年01月21日向康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向康乐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02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康乐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3月05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康乐名下的银行财产,其名下无余额,暂无法进行扣划;
五、本院于2019年03月05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即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康乐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康乐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0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苏瑾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03月0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康乐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康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康乐名下有“金杯牌”京Q×××**车一辆,“大通牌”京Q×××**车一辆,这两辆车因年限已久价值低且暂无法找到车辆下落;
八、由于被执行人康乐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01月22日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截止2019年06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本院于2019年06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苏瑾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苏瑾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康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