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严金明,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戎州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1855246。
法定代表人:彭亮,该公司董事长。严金明与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521民初42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严金明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521民初42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显军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秀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德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