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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执493号

严金明与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金明;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严金明,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戎州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1855246。

法定代表人:彭亮,该公司董事长。严金明与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521民初42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严金明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521民初42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显军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秀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德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