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冯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游翔宇,男,汉族,1994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42110号裁决书,受理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游翔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5386.85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18年4月3日的利息493.18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2018年4月11日)、违约金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386.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从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三、本案仲裁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另,本案应收执行费人民币1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9)粤04执18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并于2019年6月1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游翔宇名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99600370620102200316存款10375.89元;冻结并于2019年6月1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游翔宇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康怡支行6227003090310103985_0102_1存款230.16元;冻结并于2019年6月1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游翔宇名下交通银行珠海分行6222620780010405828+00005存款100元。以上共计10706.05元。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游翔宇名下所持有的珠海市金永力印刷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份额。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对冻结的股权份额暂不要求审计、评估、拍卖。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信息系统、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游翔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游翔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出具《终本申请书》,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游翔宇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张 勋 执行员 姜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