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021执45号
申请执行人:豆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齐某。豆某申请王某、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豆某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06049.2元(已付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24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某、齐某采取了网络查控、房产查询、传统查控等手段,被执行人王某、齐某名下的银行、微信账户已冻结。执行到位案款13000元已被申请人领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王某、齐某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樊世刚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惠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