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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民初1232号

袁雪青与熊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雪青;熊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232号

原告:袁雪青,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熊海明,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袁雪青(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熊海明(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青撤回对被告熊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

审判员  孙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