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232号
原告:袁雪青,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熊海明,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袁雪青(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熊海明(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青撤回对被告熊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
审判员 孙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