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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813号之一

陈俊杰、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俊杰;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俊杰,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357091。 法定代表人杨美珠。 申请执行人陈俊杰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俊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2018年2月8日本院(2018)浙0324执343号案件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持有的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计1170898股及孳息,拍卖款为504.89万元,扣除相关费用,本案受偿金额为3921元;2018年8月24日本院(2017)浙0324执2049号案件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的房屋(房产证号:8××8、8××7)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永嘉国用(2013)第03013**】及附属设施,拍卖款为2870万元,支付抵押款24287078.48元,扣除相关费用,本案受偿金额为11943.82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W××××汽车一辆,尚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俊杰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持有的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坐落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的房屋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尚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8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小成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建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