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39号
原告:邓伟仪,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清,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春,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佳仕德家五金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兴裕三路**第2间。
主要
负责人:郑克凡。
被告:郑克凡,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邓伟仪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佳仕德家五金加工场、郑克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邓伟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伟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姚红波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