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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39号

邓伟仪与中山市横栏镇佳仕德家五金加工场、郑克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伟仪;中山市横栏镇佳仕德家五金加工场;郑克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39号

原告:邓伟仪,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清,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春,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佳仕德家五金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兴裕三路**第2间。

主要

负责人:郑克凡。

被告:郑克凡,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邓伟仪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佳仕德家五金加工场、郑克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邓伟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伟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姚红波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