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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302执147号之十一

昌都市卡若区隆昌天佑租赁站与王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昌都市卡若区隆昌天佑租赁站;王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147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卡若区隆昌天佑租赁站,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波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谢显超,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腾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通情,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鸿,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执行昌都市卡若区与王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鸿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206.24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鸿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206.2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