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俞海云,女,1976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董义海,男,198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郭文杰,女,1986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执行人俞海云与被执行人董义海、郭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皖0503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141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根据查询反馈信息,被执行人虽有不动产,但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在先,本案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虽有不动产,但本案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