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豫02行初227号原告辛菊,女,汉族,1968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杜柏飞,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福浩,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辉,周口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姜耀升,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辛菊诉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辛菊及委托代理人杜柏飞,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国辉、姜耀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9年1月22日,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针对辛菊请求确认沈丘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以提交材料不能证明被拆房屋归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是沈丘县人民政府做出为由,告知辛菊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向沈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原告诉称,原告系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行政村三大夫营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及宅基地房屋。2017年10月30日原告与陶志厂协议离婚,依法取得了位于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行政村三大夫营村000号宅基地房屋两间,并于2017年11月2日办理了户籍登记。2018年12月3日,沈丘县新安集镇人民政府向原告前夫陶志厂下达了《立即拆迁告知书》,以原告前夫陶志厂宅基地房屋位于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规划拆迁区域内,责令原告前夫陶志厂2018年12月7日前拆除房屋。原告认为沈丘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宅基地房屋所在区域土地未依法取得省政府的批准,且在《立即拆迁告知书》中引用的沈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沈政办【2017】139号文)的制定未征求原告等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未进行公示。因此,原告拒绝了沈丘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沈丘县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拆迁要求。2018年12月9日,沈丘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将原告的两间宅基地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致使原告屋内物品、生活用品、土地被毁坏,原告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居无定所。辛菊认为沈丘县人民政府在法定节假日强拆房屋违法,于2018年12月24日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原告认为,该《告知书》违法,具体理由有:1、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沈丘县沙颍河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项目房屋拟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单》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辛菊与前夫所有;2.涉案房屋位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沈丘县人民政府是涉案房屋的土地征收主体;3.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而“房屋征收部门”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概念。因沈丘县人民政府未作出并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辛菊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房屋征收部门及具体的房屋征收部门;4、原告提交的《立即拆迁告知书》和《关于三大夫营宅基地选号的公告》中存在两个临时主体,没有证据显示这两个指挥部即为房屋征收部门。综上,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错误,应予撤销。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责令被告依法审理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告辛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房屋强拆前后对比照片复印件8页;2.光盘1张;3.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单、回执单、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回函、立即拆迁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沈丘县沙颖河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项目房屋拟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单》、《关于三大夫营安置区宅基地选号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5.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6.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7.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沙颖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通告;8.(2015)行监字449号行政裁定书、(2015)汴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辩称:
一、辛菊提起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周口市人民政府应受理的职责范围。沈丘县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房屋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被列为被申请人,并将复议申请提交至沈丘县人民政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告知辛菊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向沈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3.周政复补〔2019〕7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4.补正通知书回函;5.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送达回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明以下事实:辛菊系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行政村三大夫营村村民。2017年12月9日,沈丘县人民政府作出《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通知》,载明:征收范围是新安集镇武营行政村南侧、三大夫营行政村南部、下溜行政村东南部。具体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面积数量,以实际丈量勘测为准;征收部门是沈丘县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单位是沈丘县新安集镇人民政府;另载明征收签约期限、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2018年11月9日,沈丘县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作出《沈丘县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三大夫营安置区宅基地选号的公告》,载明安置方式、安置办法等内容。2018年12月9日,辛菊涉案房屋被拆除。2019年1月14日,辛菊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沈丘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2019年1月15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周政复补〔2019〕7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告知辛菊限期补正相关材料。2019年1月20日,辛菊提交《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回函》,并提交视频光盘、《关于三大夫营安置区宅基地选号的公告》、《立即拆迁告知书》等材料。2019年1月22日,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辛菊对该《告知书》不服,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原告是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行政村三大夫营村村民,其房屋在涉案征收范围内,原告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沈丘县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系沈丘县人民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临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对沈丘县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沈丘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告知辛菊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向沈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周政法(告)字〔2019〕8号《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对原告辛菊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兴海
审判员 李 昂
审判员 何卫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广耀
书记员闫路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