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4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向富,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李荣,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代哲慧,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代哲祝,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叶辉华,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化明,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刘继军,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向富、李荣、代哲慧、代哲祝与被执行人吴化明、刘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继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款20000元予四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继军、吴化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款27000元予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继军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以及粤Y×××××的车辆,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化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的汽车,因该车辆被本院另案首封,且由首封案件进行处理,本案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法院执行财产,再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本处理,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简贤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