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皮权,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吴冬旺,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皮权与吴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皮权与被执行人吴冬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222执281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