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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2执281号

皮权与吴冬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皮权;吴冬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皮权,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吴冬旺,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皮权与吴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皮权与被执行人吴冬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222执281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