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6刑终28号

高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当事人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伟,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祝堂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高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8)陕06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青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伟及其辩护人祝堂林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伟二次接受他人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额合计337684元,抵扣税款337684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伟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伟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的第一次作案事实中有部分数额是真实的经济往来应予以扣除之观点,经查,有税务机关查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全部用于抵扣税款。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高伟的辩护人辩称,高伟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之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高伟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高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威马公司和客谦公司向他开具的发票中,有60万元系真实交易,应从发票金额中减去,因此真实的虚开税额也相应减为235684.05元。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对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高伟是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1日高伟将生产抽油机配件的部分设备出售。高伟通过姓付的男子让西安威马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客谦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伟给姓付的男子支付货款价10%的开票费。2016年3月17日高伟让西安威马商贸有限公司以钢材为货物名称为其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4637279-04637285,金额674499.56 元,税额114664.92元;让西安客谦商贸有限公司以钢材为货物名称为其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4624525-04624529,金额469997.11 元,税额79899.51元,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144496.67元,税额194564.43元。高伟将此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会计安某某,让安某某到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发票,并将税额计入进项税额,抵扣税款194564.43元。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西安威马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客谦商贸有限公司给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现二公司走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上诉人高伟供述,他成立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抽油机配件。经人介绍从一姓付的男子处购买钢材,开增值税发票他要另外支付钢材价的10%作为打票费。他没有见过姓付的男子,在该男子处买了60万左右的钢材。伟联公司进项票不足,他让姓付的男子多开些增值税票,姓付的男子说要从别的公司开,他同意了。姓付的男子从西安威马商贸公司开了7份,货物名称是钢材,金额是674499.56元;从客谦商贸开了5份,货物名称是钢材,金额是469997.1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姓付的男子用快递把12份票寄给他的会计,会计拿票到税务局抵扣税款,确定抵扣了,他把打票费转给姓付的。后来他给姓付的又转了两次款,大约20几万元,姓付的就不见了。2、证人安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20日到2016年9月他给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当会计。2016年9月税务局查黄金税票案,查到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从西安威马公司、西安客谦公司接受了12份增值税票,她拿到税务局去认证了。税务局要处罚,高伟不接受,她就不干了。西安威马公司、西安客谦公司的12份票是高伟给她的。伟联公司的出纳她没有见过,有事和高伟说。高伟把发票和费用票给她,她做账,票的真假她不知道。从票上看2014年、2015年伟联公司与陕西联发公司有往来。2016年在西安客谦、威马公司买钢材,在湖南瀚轩公司买轮胎。高伟给她入库单和出库单的开票本,她根据进项开,她当时根据进项增值税票开了入库单和出库单,与实际不符,她不知道实际有没有发生入库和出库,只是照增值税票填入库和出库单。伟联公司的账务与实际经营不相符,她根据高伟的票做账。高伟车内提取的给西安客谦公司和威马公司的两张网上电子转账回单复印件不是她转账的,她不清楚。3、证人郝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延安康瑞工贸公司的技术工,康瑞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开始租赁李渠镇周家湾朱某某的地方,他们搬进去时已是空房。听房东说以前租给一个叫高伟的人。4、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他是XX镇XX村农民,高伟以前租过他的房子。2014年至2015年大概有一年多。租赁合同找不到了。他没见高伟成批的拉回来过钢材,院子里常是空的。没见高伟进过轮胎。给高伟干活的有一个师傅,一、二个伙计,高伟父亲也帮忙,高伟自己也干。搬走以后听一个干活的说搬到XX店XX村了。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他以前给高伟打工。2013年底高伟买回机械设备,他开始给高伟干活。2014年高伟成立了伟联公司,开始有个股东叫高某某,后来撤股了,进来一个叫杜某某的合伙人,后来杜某某也撤股了,高伟一个人经营。他是加工抽油机配件的师傅,干的时间最长,另外再雇佣一个小工。2015年6、7月份他也不干了。当时抽油机配件活少了,高伟不开厂了,主要处理库存。2015年7月27日他联系古某某买了高伟厂子里的一台滚齿机、一台平台、一台铣床、一台630车床,2015年8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剩下的设备一个月后顶账给一个山西人。2015年9月高伟从原厂搬走后又在周围租了一间平房,存放剩余的抽油机配件,这些配件一部分卖给古某某,一部分卖给后来租XX镇XX村朱某某地方的康瑞公司了。配件处理完高伟就不再租赁地方了。伟联公司雇过一个会计,没有出纳。伟联公司没有库房,加工的东西就放在车间里。6、证人古某某证言证明,他2015年8月1日从高伟处买了一台滚齿机、一台平台、一台铣床、一台车床,总价15万元。机器他是从高伟在XX镇XX村租赁的地方搬走的,剩余的机器让一个山西人买走了。他经营了一段时间后也把机器卖了,现在剩一台铣床了。7、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高伟建厂以后,他投资了14万,2015年前半年退股了。高伟没有给他分过红,也没有给他开过工资。他退股以后杜某某又投资了。8、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他在高伟成立的伟联公司参过股,投资了33万,2014年底给他退本,一直退到2017年初,本退完了,还剩利息没有给。2015年年初他就提出退股,当时高伟没钱,就一部分一部分的退。9、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关于西安威马公司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西安威马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货品名称为标准黄金、金条,对外开出的增税发票货物名称是圆钢等,已确定西安威马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票,西安威马公司已走逃。西安威马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告伟联工贸公司出具了7份增值税票,票号为04637279-04637285,货物名称为钢板、圆钢,金额合计674499.56元,税额合计114664.92元。10、2016年3月17日西安威马公司开出的7份增值税票发票联证明,西安威马公司向延安伟联工贸公司虚开增值税票7份,票号为04637279-04637285,货物名称为钢板、圆钢,金额合计674499.56元,税额114664.92元。11、2016年3月17日西安威马公司开出的7份增值税票抵扣联证明,西安威马公司开出7份增值税票,税额114664.92元。12、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关于西安客谦公司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西安客谦公司进项发票货品名称为标准黄金、金条,对外开出的增税发票货物名称是圆钢等,已确定西安客谦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票,西安客谦公司已走逃。2016年3月17日西安客谦公司向延安伟联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5份,票号04624525-04624529,货物名称是圆钢、钢板,金额合计469997.11元,税额合计79899.51元。13、2016年3月17日西安客谦商贸公司开出的5份增值税票抵扣联证明,西安客谦商贸公司开出的5份增值税票,税额79899.51元。14、2016年3月17日西安客谦商贸公司开出的5份增值税票发票联证明,西安客谦商贸公司开出5份增值税票,税额79899.51元。15、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证明,该公司3月份进项税额114664.92元,抵扣税款。16、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证明,该公司2016年4月份进项税额79899.51元,抵扣税款。17、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登记信息证明,高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其他股东。18、提取笔录证明,2017年8月30日侦查机关在高伟的车后背箱里提取了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给西安客谦商贸有限公司转账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给西安威马商贸有限公司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另外还提取了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与西安威马、西安客谦公司的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入库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2份。19、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证明、从高伟处提取的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给西安客谦商贸有限公司转账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给西安威马商贸有限公司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证明,电子回单复印件中伟联公司的账号XXXXXXXXXXXXXX5703在长安银行不存在此账号,故两张回单复印件是假的。20、高伟户籍证明,高伟,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镇,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会计安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辨认出11号是上诉人高伟。

二、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高伟让湖南瀚轩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以轮胎为货物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 份,票号01554685-01554694,金额841880.11元,税额143119.62元,均已抵扣税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上诉人高伟供述,他朋友张某乙,又名张某甲,在宝塔区XX市场开一个轮胎、配件门市。因他公司的进项不够,他让张某乙帮他联系湖南瀚轩公司开增值税发票。湖南瀚轩公司把发票快递到张某乙的门市上,他去取了发票,借了张某乙的6.8万元打给湖南瀚轩公司的业务员,作为开票费。他给张某乙转账还了5万元,陆续又还了几千元,具体欠多少不记得了。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曾用名张某乙,2017年5月份他和高伟一起吃饭,湖南瀚轩公司给他打电话,问欠他的轮胎增值税发票怎么开。高伟听见了。高伟让他把高伟公司的信息发给湖南瀚轩公司,他就发了。湖南瀚轩公司把发票快递给他,他打电话给高伟,高伟取走了,发票他没有看见。3、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2016年8月该公司进项税额143119.6元,与湖南瀚轩公司向该公司开出的增税发票税额相同,上期留底税额是0,实际抵扣税额是143119.6元。湖南瀚轩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发票已全部抵扣。4、2016年4月至9月延安伟联工贸公司会计凭证,附湖南瀚轩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27日开出的10份增值税票发票联证明,湖南瀚轩商贸有限公司向延安伟联工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 份,票号01554685-01554694,货物名称为轮胎,金额841880.11元,税额143119.62元。5、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走逃,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7月抵扣增值税发票22份,税额合计337684.1元。上游公司西安威马、西安客谦公司购进黄金,出票给伟联公司货物名称变为钢材,伟联公司是接受虚开增值税。湖南瀚轩公司出具给伟联公司的发票货物为轮胎,伟联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是抽油机配件,货物名称不符,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票。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伟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接受他人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伟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事实,有税务机关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延安伟联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建理 审  判  员     梁  懿                       审  判  员     齐进飞                         二О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娜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