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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刑更356号

钟香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钟香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刑更356号 罪犯钟香成,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香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445元。宣判后,被告人钟香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4月23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6月14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认为,罪犯钟香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钟香成报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香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六个表扬。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445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钟香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香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虎林

审判员  朱康华

审判员  沈建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婷婷

书记员卢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