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3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意晟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
法定代表人:陈月英,该公司负责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路老年大学**。
主要
负责人:庄烨烨,该支行行长。
原审
被告:陈月英,女,1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洪培川,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许源升,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福建意晟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及原审被告陈月英、洪培川、许源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8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意晟织造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意晟织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李志军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杰雄 1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