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马杰华,男性,汉族,1982年02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吕博,男性,汉族,1986年03月15日出生,住铜川市王益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杰华与被执行人吕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杰华于2019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博向申请人马杰华支付案件款20000元(装修款17000元、违约金3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吕博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照申请执行人马杰华的申请事项,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马杰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马杰华与吕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204执4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连力
审判员 杨敏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 员 段龙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