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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恢389号

庞厚全与乐永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厚全;乐永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庞厚全,男,汉族,生于1946年7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乐永洪,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厚全与被执行人乐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庞厚全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之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申请执行人庞厚全20000元,下差18000元双方约定在2019年11月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意愿真实有效,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703执恢38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在二年内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鸿

审判员 张小松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