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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467号

李洪亮与马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亮;马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467号

原告:李洪亮,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马文艳(马文会),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晨,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亮诉马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李洪亮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