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467号
原告:李洪亮,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马文艳(马文会),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晨,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亮诉马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李洪亮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