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882号罪犯李妮,女,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6日作出(2004)淮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6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10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一千元,狱内消费大帐余额高,超过了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