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30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凤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林某,系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林某。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0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凤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林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126186.67元、诉讼费6168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8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凤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经查,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凤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享有抵押权。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对上述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于2018年11月8日发起第一次网络拍卖,于2018年12月18日发起第二次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19年1月9日发起网络变卖,至2019年4月8日变卖结束后仍未成交。2019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本案变卖的房屋按保留价作价816万元以物抵债;同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确定本案执行标的本金利息共计934.0466万元,2、被执行人凤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4433㎡土地使用权用于抵偿本案剩余的全部债务。2019年6月26日,以物抵债与和解协议均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30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邵玉君
审判员 门延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