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佳。被执行人余树南。被执行人柳逢安。申请执行人刘金佳与被执行人余树南、柳逢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余树南、柳逢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30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余树南在浏阳市人民中路有房屋两套,本院另案在进行处置,申请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树南有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柳逢安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余树南、柳逢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被执行人余树南名下房产因还在处置中,待房屋处置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再参与案款的分配,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3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维
审 判 员 陈南飞
审 判 员 潘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会文
书 记 员 李 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