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奔,男。
被执行人:上海盈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莫运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莫运平,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姜丽君,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盈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莫运平、姜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XXXXXXX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附件):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1月15日、2019年4月1日、5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4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盈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2019年4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莫运平名下本市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2019年4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莫运平名下的车辆。2019年5月10日委托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两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在地进行有必要的调查。2019年6月24日至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查到有实际经营。2019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去向不明,经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莫运平名下的房产已由多个法院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也下落不明。申请人对本院进行的查控措施已知晓,现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