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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2599号之一

张海仙、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李显河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张海仙;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李显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执2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显河,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仙。

被执行人:张海仙,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显河与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张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同为本院(2019)闽05执恢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由该案处置。因本案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19)闽05执恢32号执行案件并案处置,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陈志煌

审 判 员 吴梅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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