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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5民初1001号

王君与庞锦华、董庆勇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王君;庞锦华;董庆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5民初1001号 原告王某,女,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堂亮,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女,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董某,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 王某诉被告庞某、董某案外人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君的委托代理人刘堂亮,被告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1年4月13日双方离婚,约定被告董某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村××号楼××室房产归被告庞锦华所有,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与被告庞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贵院判决,因涉诉房产没有从被告董某名下过户至被告庞锦华名下,致使房屋无法进行司法拍卖以偿还原告债务。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涉诉房产提取析产分割,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对被告董某名下的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马少野村3号楼1-101(潍房权证奎文字第2××3号)房屋进行析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庞某辩称,其确实欠原告的款,但被告董某对该欠款并不知情,后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开庭时因其坐月子并没有出面,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关于涉诉房产,确系两被告离婚时协议给被告庞锦华,但因为是小产权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因两被告尚有一女,故曾达成口头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但也未办理过户。对于涉诉房产能否予以析产,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董某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4月13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被告董某名下的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村××3号楼1-101时房产(以下简称涉诉房产)归被告庞某所有,但双方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涉诉房产建筑面积85.18平方米,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现由被告庞某管理使用。 原告与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被告庞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该(2017)鲁0705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原告亦申请执行,涉诉房产现已被查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7)鲁0705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查档证明,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原告要求将涉诉房产依法进行析产,归被告庞锦华所有。被告庞某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两被告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本院(2017)鲁0705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涉诉房产也已被查封,原告要求析产的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规定,

判决如下: 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村××3号楼1-101室房产一套(潍房权证奎文字第2××3号)归被告庞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王某、被告庞某、被告董某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旭艳

人民陪审员  于春叶

人民陪审员  李道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