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303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负责人:方胜。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曾凌,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秋良,女,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龙胜益,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诉被告周秋良、龙胜益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秋良、龙胜益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告娄底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撤回对被告周秋良、龙胜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李玉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