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404号罪犯刘大勇,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庐刑初字第00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大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合刑终字第00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大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大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大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该犯所犯罪行和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鉴于该犯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8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大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开平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张小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