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刑更4043号

罪犯王佳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王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43号罪犯王佳,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皖0304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王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8年9月已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王佳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证实,罪犯王佳至2018年9月已获表扬奖励一次。2、罪犯王佳的陈述证实,罪犯王佳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佳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证实,罪犯王佳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罪犯王佳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王佳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王佳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