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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2执98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王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王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2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负责人:郭瑞凤,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春松,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波,女,汉族,1989年10月25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52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及各项费用合计37558.6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准确地址。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作的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相关财产线索,对本院所作的调查予以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