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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5856号

佛山市鼎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百思科铁芯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鼎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百思科铁芯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455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5856号

原告:佛山市鼎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尾城北综合批发市场C区8路18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U57975。

法定代表人:凌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欣,女,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300023,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漫,女,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468,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百思科铁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恒兴北路**(**车间)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9X。

诉讼代表人:佛山市天启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系佛山市百思科铁芯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焕炽,佛山市天启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青,佛山市天启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上述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欣、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焕炽、肖长青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指导费8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本应得到国家补贴的30000元(南海区人民政府推出的,中介机构每扶持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30000元);3、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合作协议》。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导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咨询指导费,费用为国家补贴资金的百分之二十,即80000元(按照去年国家最低补贴金额为400000元计算)。被告在原告的指导和帮助下于2018年11月28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详细登陆国家官网2018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布名单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gd2018/201811/82ea186606d84539951bcbd68df4a1dd.shtml中第2634号就有被告的名单。但是原告却在2018年年底收到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其公司被申请破产。原告为了给被告指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花费了一定的人力和资金,造成原告的重大损失。就单单支付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材料都花了28000元(详见原告与佛山市艾美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由于被告公司破产,导致原告无法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补贴金额和原告扶持一家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给原告3万元的补贴。因为每年高新技术企业补贴金额都是每年4月和10月开始申报补贴奖励的。管理人佛山市天启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40万政府扶持奖励实际到被告账户和政府名单里没有原告的名称为由拒绝原告申请债权申报的理由是没有依据的。详细看《关于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通知》第六项明确规定了每年扶持奖励申报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现在因为被告企业破产无法向政府申请扶持资金而导致严重地违反合同。根据原告和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中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第五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出现违约时,甲乙双方可追讨违约费用的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佛山市百思科铁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恩科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9年l月1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605破申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佛山市宝武机电有限公司对百思科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佛山市天启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百思科公司管理人。2、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第三条合作模式、价格和付款方式中第3点项目二,双方明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行政机关盖章)中的项目费用:项目服务费用比率占比20%(以政府科技项目实际补贴到账为准,约定以该科技项目实际到账之日,被告5日内支付相关款项)。按此约定:上述费用的支付是以政府科技项目实际补贴到账为准,约定以该科技项目实际到账之日5日内支付。对此,管理人一方面询问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证机构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该机构经办人员告之,2018年11月28日公示的《关于公示广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所列广东省2018年第一批5895家企业拟认定高新企业名单是“拟认定”的,尚未发放证书,故政府科技项目补贴仍未最终落实;另一方面,管理人也询问了企业法人、账务人员和查阅财务资料,从《项目合作协议》签订至今,均未发现被告收到原告所说的政府部门发放的40万元补助(注:该补助金额与政府文件不符,按原告提供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南府【2016】24号文的第一类第(二)项补助额为30万元)。因此,被告无法履行《项目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支付原告提出的8万元咨询指导费。3、前已述,虽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收到政府部门的任何扶持奖励,更没有收到由此而获得的对成功服务南海区内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机构给予3万元的奖励,因此,被告也无法支付原告提出的对申请的代办中介机构给予3万元的奖励金。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被告支付服务费用的条件不成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即使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5、鉴于上述事实并非被告主观造成的,且被告完全履行着《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被告不存在过错,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应予驳回,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举证。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原告举证的南府[2016]24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高新科技企业认定的通知、中国银行对公客户收款通知书因没有原件,被告不予确认。被告对原告举证的其他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5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乙方)接受被告(甲方)委托,在被告(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知识产权及顾问服务有关事宜……第三条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合作:……3、项目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行政机关盖章),项目费用:预付款项0元+项目服务费比率占比20%(以政府科技项目实际补贴到账为准,约定以该科技项目实际到账之日,甲方5日内支付相关款项)……6、备注:“项目一和项目二”各个项目的服务费(政府科技补贴20%)均以各项目单项政府科技补贴实际到账为准,委托方(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约定付款。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于2019年6月13日复函佛山市百思科铁芯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载明:佛山市宝武机电有限公司以贵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经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已于2019年1月15日予以受理。由此可见,贵司已无法正常运营并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之中。虽贵司在2018年成功认定高企,但目前已停产并开始破产清算,不符合南府〔2016〕24号文奖励办法扶持初衷,故贵司不能申报2018年度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再查,本院于2019年l月15日作出(2018)粤0605破申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佛山市宝武机电有限公司对百思科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佛山市天启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百思科公司管理人。被告当庭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费用的前提是被告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以政府科技项目补贴实际到账为准。而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2019年6月13日的复函,被告不能申报2018年度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即被告不能取得政府科技项目补贴。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不能取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无需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因此,原告以其指导被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被告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为由主张被告支付咨询指导费8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被告当庭同意解除上述协议,即双方一致同意解除《项目合作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一方面原告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支付咨询指导费80000元;另一方面,原告又以被告破产导致其无法申请国家补贴30000元为由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实际上是同时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本案中选择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咨询指导费80000元,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本应得到的国家补贴30000元的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鼎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百思科铁芯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鼎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馨栗

人民陪审员  钟燕芳

人民陪审员  谭兰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