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83执恢217号之一

刘军、何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军;何占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83执恢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X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大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何占平,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大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庄河市,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监狱。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何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100万元及利息5万元。诉讼费8250元。执行费13483元。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均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勋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