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3956号马洪伟,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101号2-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华,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广播电视集团(辽宁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刚,该台台长。再审申请人马洪伟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洪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马洪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再审申请人马洪伟曾于2004年在被申请人单位浴池从事搓澡工作。被申请人未与其鉴定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马洪伟于2008年12月与沈阳瑞安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后又与沈阳新阳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1日,马洪伟与沈阳名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2018年1月31日沈阳名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马洪伟解除劳动合同。马洪伟自2008年12月即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于2018年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原审判决对马洪伟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洪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王华迪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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