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民申3956号

马洪伟与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3956号马洪伟,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101号2-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华,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广播电视集团(辽宁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刚,该台台长。再审申请人马洪伟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洪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马洪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再审申请人马洪伟曾于2004年在被申请人单位浴池从事搓澡工作。被申请人未与其鉴定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马洪伟于2008年12月与沈阳瑞安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后又与沈阳新阳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1日,马洪伟与沈阳名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2018年1月31日沈阳名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马洪伟解除劳动合同。马洪伟自2008年12月即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于2018年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原审判决对马洪伟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洪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王华迪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洪利

书记员孟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