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民初2477号
原告:王某,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
被告:赵某甲,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告:赵某乙,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邢高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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