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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6执532号

李媛媛与李志斌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媛媛;李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6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2002年2月23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洛。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生,现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2018)陕0626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抚养费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抚养费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乙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抚养费3000元,下余25000元被执行人李某乙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10000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1503202019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乙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2019)陕06261469执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花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