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7843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尹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7843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E。

负责人:王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奕苗,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娇,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尹红,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99。上列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奕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4622.52元和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月30日的零售利息405.71元、分期手续费3221.51元、年费480元、违约金550.35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开办信用卡并同意接受《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束。双方约定:1.原告核发信用卡后,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原告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2.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款项自原告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3.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之后,被告多次使用申领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现被告尚欠信用卡(卡号:622**********183)截止至2019年1月30日的欠款共计39280.09元未还。因本案被告未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庭审期间,原告补充称:截止至2019年5月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4622.52元、零售利息2611.02元、分期手续费3221.51元、年费480元、违约金1733.72元。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除关于“滞纳金”的约定之外,原告所诉属实。另查明,原、被告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已对该项收取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的至2019年5月8日的违约金金额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之后的违约金主张,因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还款,不存在将来发生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情形,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尹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19年5月8日尚欠本金34622.52元、零售利息2611.02元、分期手续费3221.51元、年费480元、违约金1733.72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二、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2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巫柳谕

人民陪审员  黄志刚

人民陪审员  冼巨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玲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