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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51号

贵州赤征酒业有限公司、刘天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赤征酒业有限公司;刘天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51号

申请人:贵州赤征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7286182F。

法定代表人:李明安,职务:总经理。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天锁,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塔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赤征酒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天锁、塔城市一品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贵州赤征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天锁价值8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赤征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天锁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