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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4029号

罪犯张开锋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张开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29号罪犯张开锋,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开锋的违法所得70.33万元(已全部退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开锋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皖01刑终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开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6月2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祥健、陈正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郭红旗、李逸蒙出庭参加庭审,罪犯张开锋、证人朗国华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开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开锋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开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赃款已全部退缴,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明、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出具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罪犯张开锋入监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2、罪犯张开锋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书和出具的证明证实,罪犯张开锋赃款已全部退缴,罚金八十三万元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开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