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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1财保580号

李荔、曹云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荔;曹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580号

申请人:李荔,女,195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人:曹云芳,女,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李荔与被申请人曹云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荔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云芳名下的存款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云芳存款人民币245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