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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3知民初526号

梁国全与佛山市南海区宾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梁国全;佛山市南海区宾普照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26号

原告:梁国全,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强,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宾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艳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啟国,男,公司员工。

原告梁国全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宾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金属门窗角码型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梁国全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梁国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国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国全负担。

审 判 长  韦晓云

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

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冯海青法官 助理  苏泽君

书 记 员  刘永媚 来源:百度“”